西藏問題深受兩岸憲法規範
(2008/04/09 00:21)
劉性仁
依據中華民國原憲法條文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今日國民大會已廢,故本條不適用之,而改採依增修條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因此,西藏問題不僅是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藏族自治區規定之規範,某種程度照著中華民國「一中憲法」的脈絡解釋,西藏也必須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的規範,無論從兩岸哪一邊的憲法來看,西藏似乎都沒有單獨片面獨立的空間,必須經過兩岸憲法的同意。
西藏流亡政府這些年鼓吹西藏獨立,忽略現存之兩岸憲法規範,達賴所宣稱的高度自治,在中共認為是搞主權的獨立,在1981年7月胡耀邦總書記曾經提出解決西藏問題的五條方針,就是藏族自治而不是獨立,大陸是針對達賴等人士回藏的條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對於西藏的地位規定的很清楚,就是自治區的地位,並且要遵守「一個放棄,兩個承諾」,而依臺灣的中華民國憲法,則規範較為模糊,但西藏主權應屬中國固有疆域之一部分,自不待言,無論從兩岸憲法中的任何一方來看,西藏要獨立,恐怕不是自治權那樣簡單,必須尋求法理上的正當性及合法性。
達賴所聲稱的善意,從鼓吹西藏完全獨立,到要求高度自治,但中共方面並沒有感受到,也不相信達賴的說法,中共方面對於西藏持民族和諧的立場,達賴也並不接受,那麼該如何解決雙方認知不一的問題呢?就是回歸憲法的規範,回到法治國家立憲主義的框架中,西藏獨立派人士在尚未尋求兩岸憲法許可前,所有的行為與主張都是沒有正當性及合法性的。
筆者認為和諧社會的構建,在中國大陸是非常迫切需要的,特別是在辦奧運的榮耀時刻,任何非和平的抗議行動都應該受到譴責,任何暴力違法的行為自然要受到大陸法律的訴究,對於西藏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回到憲法層面來思考問題,以目前情勢來看,兩岸所現存的憲法勢必都不允許主權的分割與獨立,達賴的說法將模糊主權的歸屬,這使得雙方憲法都難以接受,對於藏族現況也是一種自我否定。
對於北京當局來說,根本無法接受大藏區的說法及漢族撤藏和軍隊撤藏,因此完全沒有對話的空間,在認定上就是搞藏獨;對於臺灣方面來說,達賴的說法也很難過「中華民國「憲法這一關:筆者最同情的便是大多數善良的藏族同胞,要給予其高度自治,尊重其文化發展與不同於漢族的生活方式,對大多數無辜的藏族同胞來說,都被少數主張藏獨的人士所連累,和平是普世的價值,絕不允許讓少數有心人士破壞了和平與相互尊重的善良價值,筆者不能理解的是達賴一方面口口聲聲要與中央接觸商談,拿著中間道路的和平橄欖枝,另一方面卻又在縱容或默許打砸搶燒活動與幹擾北京奧運盛事,讓單純的體育活動蒙上了一層陰影,製造大陸社會動亂與不和諧情況,嚴重破壞與北京接觸商談的基礎。
大多數的藏民都是善良純樸的,樂天知命,也享有高度的自治,卻在這一次少數人的暴動中受到連累,外人短期內看不見西藏天籟之美,無法體驗藏族人民善良的一面,這是這次事件中的缺憾,願西藏早日走出陰霾,迎接和諧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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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性仁,台北人,政大博士候選人,大學兼任講師,中國五權憲法學會成員。簡介表示,國民黨勝選是責任的開始,期待用政策作為來報答人民的恩情,讓人民有更好的生活了。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劉性仁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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