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警察權應予以法制化
(2008/04/16 00:40)
劉性仁
從其他先進國家的經驗中,美國,「國會警察」具有相當獨立及崇高的地位。「國會警察」雖然有保護議員人身自由與安全的責任,但可以在議會主席的要求下,可行使「國會警察」「防止、調查與排除犯罪行為」的職權;而德國依據《基本法》第四十條也規定:「議長管轄議會大廈並在大廈內執行警察權。」「在聯邦議會大廈範圍之內,經議長許可,得以搜索或扣押議員。」日本雖然在其《國會法》第一一四及一一五條賦予議長基於保持院內秩序的警察權,但也在同法一一六條規定,議長對於擾亂秩序的議員,施以告誡、停止或取消發言的處分。不過在文明民主國家,議長或會議主席仍多以「議事規則」來排除議員對會議之不當干擾。
而根據目前立院規範,關於國會警察權,多屬於立院本身的內規,如《立法院警務勤務規則》第五條規定,院會或委員會主席得召喚警察維護秩序。《立法院警務勤務規則》可算是一種「行政規則」,但仍無法稱得上具有法律效力。又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授權院長「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但對於國會警察權部分仍缺乏明文規範。
以目前立院的情勢來看,要加強國會警察權,並不是要一黨獨大,而是要避免少數委員癱瘓立院整體運作,一旦癱瘓行為造成,朝野除了相互譴責外,並沒有任何實質有效的解決方式,受害的是廣大人民的利益,因此為了要避免少數強力杯葛,故只能用規範方式避免此種遺憾,故院長為了維護議場自律,動用警察權實有其必要性,自然也就必須給予法援上的依據。至於實際採不採用國會警察權,則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國外國會警察權動用多以「暴力行為」為前提,則如果未來立院議場或委員真的出現暴力情況,立院院長動用警察權起碼有法可依,在法的立場上自然站得住腳。
給予院長國會警察權的法源,並不見得一定要使用,人民也不樂見國會警察權的使用,但是為了強化主席維持議事時的秩序,基於大多數台灣人民的利益,防止過度的杯葛,因此在比例原則的規範下,國會警察權的法制化實有必要性,至於警察權引入國會,是否會產生行政侵犯立法,產生外界笑柄,筆者認為只要在立法規範上將此列入考量,相關配套制度能夠健全規範,自然這些問題都會得到圓滿妥善的解決。
總之,國會警察權當然不能解決所有立院狀況,但起碼在法的基礎上具有規範與嚇阻刻意杯葛者在從事該行為前,必須要審慎思考,筆者認為國會警察權的法制化工作刻不容緩,有了法律的依據,當然最後還是希望所有朝野立委都能自律,國會警察權只是具有法律的意義,備而不用,真的可以有效改善針對立委不當行為,使國會議長能有權限來處理不當杯葛行為,以維持國會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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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性仁,台北人,政大博士候選人,大學兼任講師,中國五權憲法學會成員。簡介表示,國民黨勝選是責任的開始,期待用政策作為來報答人民的恩情,讓人民有更好的生活了。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劉性仁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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