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該不該被尊重?
(2008/04/27 00:29)
新石
我們在思想到人權的問題時,常常只看到活著的人權,至於死去的則是刻意忽視,這種偏頗的眼光造成了「人權的鄉愿」。
當加害者剝奪了被害者的生命權或人權以後,法律該不該繼續維護加害者的人權,只因為基於一種尊重生命的崇高人權理念?可是是尊重誰的生命人權?站在一種負責的角度,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欠債都需要還錢了,殺人不需要償命,這是那門子道理啊?
國外一味尊重所謂的人權,看起來很人權,實際上很殘忍!一個連續殺人犯殺人當兒戲,還可以到監牢吃免錢牢飯吃到死,生平事蹟還可以被拍成電影!這樣的人權、這樣的法律真的是站在公平正義的天平上嗎?
欠錢不能幫他規避,只能請他還錢,剝奪或傷害了別人的人格或生命,法律應該站的角度是幫助撫平傷害,而不是想方設法假人權之名幫加害者規避他所應該擔負的責任,他要嘛都不要剝奪別人的自由權和生命權,不然他就得承擔這樣的後果,這無關他表現多痛憂傷痛悔的態度,然後由法院大發慈悲將死罪活判、重罪輕判,完全無視於被害者家屬心中的悲痛心情。
這是不是另一種撈過界的人權鄉愿,只因為判決的生殺大權一決於己,然後用一種高高在上的審判者來判定誰是誰非,將活著的加害者和死去的被害者各打三十大板,表現出自己的大公無私、勿枉勿縱?
如果要講人權,負責補償的公平概念就一定要加進去,惡意剝奪別人的生命權的加害者要花一輩子補償被害者的損失,幫忙他完成人生未竟的義務和責任,如果人家有一家子要養,加害者就得按月寄生活費幫忙養家活口,如果沒辦法的話,站在尊重生命的觀點,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我在之前一篇講到人權的文章中提到一個概念:「人權是天生?還是別人幫你爭取的?剝奪了別人的人權以後,他的人權要不要在法律上『平等的被剝奪』?」
法律應該是為受苦被害者伸冤作主的一隻公平的大手,不是讓人覺得是站在加害者的人權立場,甚至為了像古代封建帝王搞的「縱囚把戲」一般,為自己博得一些美好名聲,而把哀哀無告的被害者家屬聲音當作沒聽到的冷漠。
人權該不該尊重?罪惡該不該終止?法律該不該公平?這三種視野、三種思考決定了台灣是不是真正走向民主人權法治的國家,不是跟著外國那種半吊子的民主人權來學,而是開始發展一種屬於台灣的人權論述,基於文化、國情和現狀,甚至是實際面臨的問題,這種務實的角度可能更可能說服台灣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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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石,宜縣員山,國小教師。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來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新石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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